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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卫人生两全保险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 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 日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 1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3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4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5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友邦附加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注 1. )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注 2. )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注 1.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注 2. 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注 2. 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4)双目失明 -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植物人 27)严重心肌病 28)多样性硬化 29)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0)肌营养不良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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